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蒙自关缉违字〔2025〕11号)

  一、案件名称:2025.04.22中孚光学科技(红河)有限公司保税料件短少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自关缉违字〔2025〕1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中孚光学科技(红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珂,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1F。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蒙自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4月22日,中孚光学科技(红河)有限公司向账册管理部门蒙自海关综合业务科申请编号为H863321A0003的账册第8次报核,编号为H863321A0010的账册第7次报核。其中,H863321A0003加工账册实际库存中光学胶短少1254.4平方米、静电膜短少17941.485平方米、泡沫面短少38卷、排废胶带短少12143.66平方米、标签短少1130405个,合计短少货值9.33497万元人民币,涉税1.908426万元人民币。H863321A0010委托加工账册实际库存铝超薄玻璃短少39平方米、光学胶短少28.63平方米、静电膜短少97863.74平方米、标签短少618111个,合计短少货值7.2962万元人民币。中孚光学科技(红河)有限公司未妥善储存海关监管货物,致使有关货物数量短少、记录不真实,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孚光学科技(红河)有限公司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对中孚光学科技(红河)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7万元人民币。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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