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孟定关缉查字〔2025〕33号)

  一、案件名称: 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农药案(JS863035003220250700003)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孟定关缉查字〔2025〕3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2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B,法定代表人:苏**。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孟定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5年5月,当事人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在无吲哚丁酸出口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出口吲哚丁酸,伪报品名委托云南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报关单:860820250000004979)99%苄氨基嘌呤原药150千克,被海关查获。

  经国家农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送检样品定性为吲哚丁酸,质量分数为99%。

  孟定海关综合业务科出具监管条件情况说明,吲哚丁酸商品编号为2933990018,监管证件:S为进出口农药登记证。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青岛海西格玛化工有限公司涉案吲哚丁酸6桶,净重150千克。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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