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勐腊关缉违字〔2025〕234号)

  一、案件名称:“2024.09.01”深圳市春亿莱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搪玻璃反应罐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缉违字〔2025〕234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2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西双版纳佳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T。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4年9月,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西双版纳佳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861220240000042320,其中第1项申报货物品名为搪玻璃反应罐,商品编码为8419899090,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5万元人民币。申报出口的该搪玻璃反应罐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物项,应归入编码8479820010,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如实提供报关所需材料,西双版纳佳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西双版纳佳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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