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06.04凭祥市三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干鱿鱼涉嫌原产地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违字〔2025〕6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24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凭祥市三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7E。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4年09月,凭祥市三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河口某报关公司报关进口干鱿鱼。在进口干鱿鱼的过程中,凭祥市三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了非越南官方机构签发的2票干鱿鱼的原产地证书。该公司原产地申报不实,无法享受中国—东盟协定享惠关税0%税率,应按最惠国税率计征12%进口关税,按9%税率计征进口增值税。
经关税部门计核,上述2票干鱿鱼应缴纳税款合计330636.3元,已缴纳税款合计134770.24元,漏缴税款合计195866.06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凭祥市三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凭祥市三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