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知字﹝2025﹞0056号
当事人:义乌市互惜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37035305G
法定代表人:刘辉耀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直通仓6栋21号门2楼203室(自主申报)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向杭州海关所属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发圈等货物到马来西亚,报关单号为:292120250001360383。经义乌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标有“MARVEL”商标的双肩包500个,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证明文件。奇异有限公司认为上述使用“MARVEL”商标的双肩包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MARVEL”商标权(备案号:T2025-196004),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经调查,我关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双肩包上所使用的 “MARVEL”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MARVE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292120250001360383)、《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查问笔录、涉案货物图片、交易单据、当事人认错认罚声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本案适用从轻行政处罚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使用“MARVEL”商标的双肩包5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海关
2025 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