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衡亚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货物重量申报不实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355

  当事人:厦门衡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弘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9768X3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百脑汇科技大厦90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101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士展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铅锌矿99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2608000090,申报毛重为1008000千克,申报净重为990000千克,申报总价680130美元(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备案号:公式定价372025000605号),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69048。经海关查并鉴定,实际货物毛重为1055910千克,净重为1037910千克,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3337.3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检测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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