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康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口化妆品净重申报错误影响税款征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场关缉违字〔2025133

当事人:莆田康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益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YYNWQ64

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英龙居委会八二一 319485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2627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佰洛雅青春焕龄精华液11千克(85盒)、佰洛雅青春焕颜精华液358千克(2580)、佰洛雅紧致面部精华液9.5千克(68盒)、佰洛 雅焕菁亮颜精华液527千克(3792盒)、佰洛雅净透修颜精 华液6.5千克(45盒)、佰洛雅盈韧护发精华液13千克 95盒)、佰洛雅紧致身体精华液19千克(85盒),报关 单:371520221000046460

  202315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佰洛雅青春焕龄精华液20.8千克(150盒)、佰洛雅青春焕颜精华液344.4千克(2480盒)、佰洛雅紧致面部精华液25千克(180盒)、佰 洛雅焕菁亮颜精华液501千克(3610盒)、佰洛雅净透修颜精华液20.8千克(150盒),报关单: 371520231000000749

  2023627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佰洛雅青春焕龄精华液21.16千克(127盒)、佰洛雅青春焕颜精华液237.66千克第(1426盒)、佰洛雅紧致面部精华液48.48千克(291盒)、 佰洛雅焕菁亮颜精华液200.44千克(1203盒)、佰洛雅净透 修颜精华液1.17千克(7盒)、佰洛雅丰盈秀发精华液12.16千克(73盒),报关单号371520231000044922

  20231117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佰洛雅青春焕颜精华液249.5千克(1503盒)、佰洛雅焕菁亮颜精华液249.5千克(1503盒),报关单371520231000083715 20231228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佰洛雅青春焕颜精华液199.66千克(1203盒)、佰洛雅焕菁亮颜精华液 219.25千克(1321盒),报关单371520231000095556

   2024418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佰洛雅青春焕颜精华液357.34千克(2153盒)、佰洛雅焕菁亮颜精华液553.51 克(3335盒),报关单:371520241000029373

   2024718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佰洛雅青春焕龄精华液120千克(723盒)、佰洛雅青春焕颜精华液80.14千克 483盒)、佰洛雅紧致面部精华液120千克(723盒)、佰 洛雅焕菁亮颜精华液80.16千克(483盒),报关单 371520241000055021

  经查,上述货物规格分别为5ml/瓶(5/盒)及5ml/瓶(10/盒),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时未如实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单价、采购数量、赠品数量以及样品数量,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海关计核,报关单371520221000046460371520231000000749 2票项下进口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0.503384万元;报关单371520231000044922371520231000083715 3715202310000955563715202410000293733715202410000550215票项进口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162.731997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发票、清单、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查获经过、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综上,本案对当事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当事人报关单371520221000046460 371520231000007492票项下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项违 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报关单371520231000044922 371520231000083715371520231000095556 3715202410000293733715202410000550215票项下进口 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科处罚款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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