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5〕220号
当事人:迈凯应用(泉州)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方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D0EEG82U,地 址: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恒通路2号车间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9月30日,泉州海关稽查人员对当事人迈凯应用(泉州)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稽查,对当事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特许使用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稽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2025年10月10日,稽查人员向当事人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泉关稽改(2025)202537020026号),要求当事人七日内改正。7日后,当事人仍未能整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限期改正通知书、验收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