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硕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诸暨市鼎宇化纤有限公司违规进口固废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340

  当事人:张家港市硕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75473914T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7号华盛大厦A3单元5

  当事人:诸暨市鼎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547910357地址:诸暨市草塔镇杨家楼村(后村85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619日,张家港市硕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信锦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合成短纤维44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5503909090,申报总价17160美元,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41440。经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5505100000,与当事人申报不符。经查,该票货物系诸暨市鼎宇化纤有限公司委托张家港市硕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家港市硕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6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诸暨市鼎宇化纤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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