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丽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小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06XMXW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祥龙街99号2幢105室(丽景民族工业园)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价格的方式向俄罗斯供货商采购板材进境并在境内销售。当事人与供货商事先商定一个非实际成交价格的报关价格,由供货商以此价格制作虚假报关单证。通过铁路运输进口的板材,由供货商负责联系报关单位并直接将虚假报关单证提供给报关单位申报进口。通过海运进口的板材,供货商提供虚假报关单证给当事人,再由当事人提供给委托清关的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再委托报关单位申报进口。货款分为两部分支付:报关金额通过当事人公司账户正常支付给供货商;差额款以押金的形式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给供货商后再逐笔抵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以伪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走私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桦木板材等货物共计124票。经海关计核,货物实际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3980575.48元,当事人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17474.84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44633.55元,对应的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881796.32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由大榭海关缉私分局于2024年6月17日发现,当事人发生于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当事人发生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的违法行为,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40906.45元,对应的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853126.3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海关核定证明书、核定货物价值表、不起诉决定书、码单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进口货物,伪报价格,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实施的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实施的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1853126.3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