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06.04”深圳市新宝诚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干鱿鱼涉嫌原产地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违字〔2025〕64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24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宝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1M。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4年11月,深圳市新宝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向河口海关申报进口1票干鱿鱼(报关单号及原产地证编号为:861320241000034892,CVN-CN24/08/106754),经核查,该票进口干鱿鱼的原产地证非越南官方机构签发。经河口海关计核,该票进口干鱿鱼应缴纳税款165049.21元人民币,已缴纳税款67275.5元人民币,漏缴税款97773.71元人民币。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深圳市新宝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深圳市新宝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深圳市新宝诚进出口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