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东莞宇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YOTA”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东莞宇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YOTA”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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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关知字﹝202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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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

东莞宇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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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9144190034545354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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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谢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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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莲塘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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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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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51016当事人委托粤ZDW15港车,持5100712153564号出境载货清单,以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经莲塘口岸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目的地马来西亚。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中有标有“TOYOTA标识的柴油滤芯500(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丰田汽车公司确权,认为上述货物已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口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上述商标权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YOTA”(海关备案号:T2017-53788注册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境载货清单、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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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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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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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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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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