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039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喀什灿烁商贸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650766096F
法定代表人:尚俊明
住址/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综合保税区D02地块A栋A3-3C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
当事人委托上海云殊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阿联酋一批货物,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748447。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HYUNDAI”商标的发动机机脚5273千克、火花塞421千克、点火线圈607千克、衬套848千克、轮毂轴承1185千克、曲轴位置传感器14千克、机油压力开关9.5千克、发动机机油冷却器总成94千克、水管388千克、平衡杆695千克,货值人民币341895.99元。
对于上述货物,“HYUNDAI”商标权利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709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