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5﹞0638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启启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96TU1J

  法定代表人:陈加倍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稠州北路999号国贸大厦2246室(自主申报)

  202588日,义乌市启启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车车灯、充电线、无线耳机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292847)。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包装盒2400个,价值人民币7200元、“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充电头3000个,价值人民币15000元、“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手机后盖450个,价值人民币675元、“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手机壳9000个,价值人民币9000元、“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数据线1200根,价值人民币6000元、“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说明书1700份,价值人民币850元、“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无线耳机480副,价值人民币2400元、“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有线耳机400副,价值人民币1200元、“BALENCIAGA”商标的眼镜50个,价值人民币250元、“BALENCIAGA”商标的眼镜盒8个,价值人民币20元、“BURBERRY”商标的眼镜15个,价值人民币75元、“Cartier”商标的眼镜盒8个,价值人民币40元、“CASIO”商标的电子手表3900个,价值人民币13650元、“CHANEL”商标的眼镜10个,价值人民币50元、“CHANEL”商标的眼镜盒10个,价值人民币25元、“Dior”商标的眼镜15个,价值人民币75元、“GUCCI”商标的眼镜50个,价值人民币250元、“GUCCI”商标的眼镜盒5个,价值人民币12.5元、“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玩偶挂件900个,价值人民币900元、“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眼镜1个,价值人民币5元、“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眼镜盒8个,价值人民币20元、“LOUIS VUITTON”商标的眼镜250个,价值人民币1250元、“LOUIS VUITTON”商标的眼镜盒8个,价值人民币20元、“MAYBACH”商标的眼镜18个,价值人民币90元、“MAYBACH”商标的眼镜盒8个,价值人民币20元、“MIU MIU”商标的眼镜35个,价值人民币175元、“MIU MIU”商标的眼镜盒4个,价值人民币10元、“MONTBLANC”商标的眼镜8个,价值人民币40元、“PRADA”商标的眼镜8个,价值人民币40元、“PRADA”商标的眼镜盒8个,价值人民币20元、“SAINT LAURENT”商标的眼镜15个,价值人民币75元、“SCANIA”商标的卡车玩具120个,价值人民币1200元、“VOLVO”商标的轮毂罩90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VOLVO”商标的钥匙扣680个,价值人民币34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62777.5元。经联系,苹果公司(美国)、巴黎世家、博柏利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拉科斯特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斯堪尼亚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pple logo(图形)“Apple logo(图形)“BALENCIAGA”“BURBERRY”“Cartier”“CASIO”“CHANEL”“Dior”“GUCCI”“Labubu玩具系列“LACOSTE及鳄鱼(图形)“LOUIS VUITTON”“MAYBACH”“MIU MIU”“MONTBLANC”“PRADA”“SAINT LAURENT”“SCANIA”“VOLVO” “VOLVO”(海关备案号:T2025-191654T2020-92860T2023-146260T2017-55335T2023-151006T2025-175194T2023-153995T2018-71041T2020-92668C2024-177147T2024-166113T2022-130216T2024-178496T2022-127633T2017-62023T2019-84303T2025-184109T2024-174056T2020-100203T2017-57109)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包装盒、充电头、手机后盖、手机壳、数据线、说明书、无线耳机、有线耳机、眼镜、眼镜盒、电子手表、卡车玩具、轮毂罩、钥匙扣上使用的“Apple logo(图形)“Apple logo(图形)“BALENCIAGA”“BURBERRY”“Cartier”“CASIO”“CHANEL”“Dior”“GUCCI”“LACOSTE及鳄鱼(图形)“LOUIS VUITTON”“MAYBACH”“MIU MIU”“MONTBLANC”“PRADA”“SAINT LAURENT”“SCANIA”“VOLVO” “VOLVO”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玩偶挂件上使用的“Labubu玩具系列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另查,当事人曾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案号:甬北关知字﹝20240532号),在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侵权行为,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可以按照一般阶次处罚。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包装盒2400个、“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充电头3000个、“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手机后盖450个、“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手机壳9000个、“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数据线1200根、“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说明书1700份、“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无线耳机480副、“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有线耳机400副、“BALENCIAGA”商标的眼镜50个、“BALENCIAGA”商标的眼镜盒8个、“BURBERRY”商标的眼镜15个、“Cartier”商标的眼镜盒8个、“CASIO”商标的电子手表3900个、“CHANEL”商标的眼镜10个、“CHANEL”商标的眼镜盒10个、“Dior”商标的眼镜15个、“GUCCI”商标的眼镜50个、“GUCCI”商标的眼镜盒5个、“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玩偶挂件900个、“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眼镜1个、“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眼镜盒8个、“LOUIS VUITTON”商标的眼镜250个、“LOUIS VUITTON”商标的眼镜盒8个、“MAYBACH”商标的眼镜18个、“MAYBACH”商标的眼镜盒8个、“MIU MIU”商标的眼镜35个、“MIU MIU”商标的眼镜盒4个、“MONTBLANC”商标的眼镜8个、“PRADA”商标的眼镜8个、“PRADA”商标的眼镜盒8个、“SAINT LAURENT”商标的眼镜15个、“SCANIA”商标的卡车玩具120个、“VOLVO”商标的轮毂罩90个、“VOLVO”商标的钥匙扣68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62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