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9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960号

  当事人: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贵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6769J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上海东霖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磁钢75千克,申报价格FOB3500欧元,报关单号223120250001365105。经查,出口货物实际含钆0.92%、铁13.51%、钐21.25%。

  当事人另有一票委托上海瀚航船务有限公司, 于2025年5月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为磁钢235千克,申报价格FOB7996欧元,报关单号223120250001703260。经查,第一项货物为三种规格,均含多种中重稀土元素成分,属于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

  上述两票出口均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920.0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补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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