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关缉违字〔2025〕5号
当事人:福建尤溪百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984414015,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滨镇东街11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9月16日、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票货物 , 报关单号分别为:370820250000656798、370820250000656805、370820250000656800、370820250000700847、370820250000700887、370820250000756984、370820250000700832,申报货源地均为江西抚州(36119)。上述7票货物实际为当事人向江西省抚州中天木业有限公司采购半成品,由尤溪沈新木业有限公司经过砂光检验和包装等工序生产出最终产品,实际境内货源地应为三明(35049)。以上7票报关单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93378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企业售货确认书、装箱单、产品购销合同、发票、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代加工合作协议、代加工清单明细等材料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境内货源地,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三元支行(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24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