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梅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梅关缉查字〔2025〕33号

  当事人:义乌市芷梦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7EB74W9

  法定代表人:洪锦柔。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商务楼B座515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义乌逸安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50000721953,申报品名为塑料膨胀管等。经海关查验检测,实际为机油等29项商品,其中机油未申报,共398瓶,应归入税号2710199100,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出口机油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故意瞒报品名,制作虚假清单等资料提交给义乌逸安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用于申报,以此逃避海关监管,该行为构成以瞒报的方式,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经计核,涉案机油价值17178.56元。

  以上行为有相关人员笔录、情况说明、核定货物价值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等相关资料为证。

  当事人以瞒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机油398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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