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达福泰物流有限公司热熔胶喷涂设备报关关别申报不实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311

  当事人:厦门达福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94326430E

    址: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七里669302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1024日,当事人受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热熔胶喷涂设备共计8台,报关单号370820251000031542,申报进境关别为海沧港区(3708),申报总价合计315953.27美元,货物价值人民币224.37万元。经查,实际出境关别应为海沧保税港区(3709)。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经查,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分别于202587日、915日、919日被我关予以行政处罚,各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认错认罚承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沧关缉违字〔2025196号、226229号)复印件、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当事人一年内曾3次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海关行政处罚,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节,按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216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