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310号
当事人:临沂小牧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中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EW93FW6R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永胜村村委会西南150米山东易美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204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公司委托临沂鑫睿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条板树脂自动连续磨机1台,报关单号421320250000236286,申报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申报总价5.4万美元,货物价值人民币38.3万元。经查,实际监管方式为现金交易。当事人上述监管方式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