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312号
当事人:厦门昱优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霞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303089137N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前进村西井社三里19-2号103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旭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低合金塑料模具钢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51000004774,申报商品名称低合金塑料模具钢,申报商品编码7224909090,申报数量合计22.48,申报总价格合计56200欧元,货物价值人民币417953.78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7228400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纳税款人民币68651.8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199.4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