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霈澄实业有限公司微多层聚酯膜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356号
当事人:厦门霈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6WJA8W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嘉兴里54号40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7月22日、2024年9月3日、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旭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3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371120241000051019、371120241000061883、371120241000063757,其中8项商品申报品名均为微多层聚酯膜、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20690000、申报数量共13208千克、申报总价共568688.29元人民币。经查,上述8项微多层聚酯膜实际商品编号均为3920620000。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8项微多层聚酯膜应缴税款人民币116583.3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2089.2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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