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双桔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CMXB7U9X
法定代表人:洪锦柔。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0号一楼101室X037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7月19日,义乌市屿彭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义乌市达海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92020250000260354,申报品名为扫把等9项商品。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卡丁车、发动机等,其中卡丁车15辆、发动机2台未申报,卡丁车应归入税号8703219010,发动机应归入税号8407320000,出口均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查,该批货物实际货主是当事人。当事人在明知出口卡丁车、发动机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故意瞒报品名,制作虚假清单等资料提交给义乌市屿彭进出口有限公司用于申报,以此逃避海关监管,该行为构成以瞒报的方式,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经计核,当事人走私出口的卡丁车15辆、发动机2台价值17466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情况说明、核定货物价值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等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以瞒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卡丁车15辆、发动机2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