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芒市关缉违字〔2025〕14号)

  • 案件名称: 2025.09.08盈江县泰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琥珀毛珠价格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市关缉违字〔2025〕14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11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盈江县泰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A。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芒市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0日,芒市海关对盈江县泰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08月19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专项稽查。经查,盈江县泰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从盈江口岸那邦通道申报进口琥珀毛珠净重725公斤,报关单号:860520251000000512,商品编码:9602009000,申报货值人民币16.98万元。盈江县泰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将在缅甸境内的运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3.1万元计算在成本价内,导致价格申报不实。2025年10月24日由芒市海关综合业务科对该批货物进行计税,该票货物漏缴税款0.823387万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盈江县泰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盈江县泰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0.31万元人民币。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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