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07.14佛山市某公司出口绿植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查字〔2025〕58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12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河口骏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艳,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4J。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7月,河口骏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受某公司委托,申报出口三票货物(报关单号为861320250000039706、861320250000039702、861320250000039702),河口骏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明知货物品类及数量可能与实际不符的前提下,仍未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涉案货物未向海关申报,未申报货物价值5.73827万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河口骏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河口骏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