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关缉违字〔2025〕11号

  当事人:宁波泰友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一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843362144    

    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52810-1

  202542日,当事人委托宁波顺佳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方式向海关提前申报出口一票磁铁,报关单号310120250518660331,申报运抵国为日本,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0|2|钐,钴,铜,铁等|无品牌|T0173027B|A】:25%,申报价格为3.62万美元,申报时该货物无需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同日海关对该票货物放行,47日该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

  经查,上述货物为含钐的磁铁,属于20254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5年第18号公告《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列明的出口管制货物,出口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经海关计核,上述含钐的磁铁价值计人民币25.92万元。

  上述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核定货物价值表、工商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20251011日,我关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甬关缉告字〔202520号)。1013日,我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后,决定维持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含钐的磁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西支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117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125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