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5】2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5282

人:盛拓国际物流(义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C8TFQN9K,海关编码:3318960JPL,单位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西城路1539号1栋5楼A510(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徐菲。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4月24日至4月30日期间,当事人以保税电商跨境小包裹清单出区的形式申报了一批化妆品,小包裹内为商品套盒,每一套盒包含海蓝之谜经典面霜60ML1支、海蓝之谜精粹水30ML2瓶、雅诗兰黛粉花洗面奶30ML/支3支等,共计182票清单,涉及1158件商品,共计成交总价为336175.14元。当事人申报时未如实分别申报货物价格,将一个套盒货物总价申报在品名雅诗兰黛粉花洗面奶30ML/支上,其余两项价格均为0。以上涉案货物计税价格为336175.14元人民币,应纳税款共72350.28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41758.34元人民币。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授权委托书;2、查问笔录;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商品销售界面截图;5、涉案商品信息汇总;6、询问笔录;7、企业情况说明;8、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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