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清檀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DWJCWW1X
法定代表人:王栋栋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国际陆港电商城2期15B三楼317
2025年6月21日,义乌市清檀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竹棒、塑料垫子、塑料收纳箱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50000721790)。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帽子15件,价值人民币120元、“DISNEY”商标的毛绒玩偶1个,价值人民币30元、“DISNEY”商标的帽子8个,价值人民币64元、“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 13 UPDATE 2”标识的帽子8件,价值人民币64元、“L.O.L.SURPRISE ! logo”标识的帽子5件,价值人民币40元、“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挂件145个,价值人民币725元、“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盲盒500个,价值人民币10000元、“”标识的帽子6件,价值人民币48元、“MY LITTLE PONY(“小马宝莉”)”标识的帽子8件,价值人民币64元、“SPONGEBOB CHARACTER(海绵宝宝图形)”商标的挂件45个,价值人民币225元、“STANLEY”商标的保温杯15个,价值人民币420元、“YETI”商标的保温杯65个,价值人民币1820元、“马力欧”标识的挂件95个,价值人民币475元、“马力欧”标识的帽子5个,价值人民币40元、“皮卡丘”标识的帽子5件,价值人民币40元、“图形(新·奥特曼)”商标的帽子5件,价值人民币40元、“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帽子25个,价值人民币200元、“小黄人《神偷奶爸》3D小黄人-2”标识的帽子5件,价值人民币40元、“小猪佩奇图形”商标的帽子12件,价值人民币96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4551元。经联系,迪士尼企业公司、MGA娱乐公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孩之宝有限公司、维亚科姆国际公司、太平洋市场国际有限公司、雅体酷乐有限公司(Yeti Coolers,LLC)、任天堂株式会社、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DISNEY”、“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 13 UPDATE 2”、“L.O.L.SURPRISE ! logo”、“Labubu玩具系列”、“MICKEY MOUSE device”、“MY LITTLE PONY(“小马宝莉”)”、“SPONGEBOB CHARACTER(海绵宝宝图形)”、“STANLEY”、“YETI”、“马力欧”、“皮卡丘”、“图形(新·奥特曼)”、“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小黄人《神偷奶爸》3D小黄人-2”、“小猪佩奇图形”(海关备案号:C2019-73999、T2023-157610、T2024-163251、C2019-84159、C2020-97786、C2024-177147、T2016-45299、C2021-112783、T2019-80243、T2021-104404、T2018-62317、C2024-180359、C2024-180345、T2023-161446、C2018-65215、C2019-83587、T2020-95273) 著作权、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毛绒玩偶、帽子、挂件、保温杯上使用的“DISNEY”、“SPONGEBOB CHARACTER(海绵宝宝图形)”、“STANLEY”、“YETI”、“图形(新·奥特曼)”、“小猪佩奇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帽子、挂件、盲盒上使用的“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 13 UPDATE 2”、“L.O.L.SURPRISE ! logo”、“Labubu玩具系列”、“MY LITTLE PONY(“小马宝莉”)”、“马力欧”、“皮卡丘”、“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小黄人《神偷奶爸》3D小黄人-2”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另查,当事人曾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案号:甬梅关知字﹝2024﹞0222号),在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侵权行为,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可以按照一般阶次处罚。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帽子15件、“DISNEY”商标的毛绒玩偶1个、“DISNEY”商标的帽子8个、“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 13 UPDATE 2”标识的帽子8件、“L.O.L.SURPRISE ! logo”标识的帽子5件、“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挂件145个、“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盲盒500个、“”标识的帽子6件、“MY LITTLE PONY(“小马宝莉”)”标识的帽子8件、“SPONGEBOB CHARACTER(海绵宝宝图形)”商标的挂件45个、“STANLEY”标识的保温杯15个、“YETI”商标的保温杯65个、“马力欧”标识的挂件95个、“马力欧”标识的帽子5个、“皮卡丘”标识的帽子5件、“图形(新·奥特曼)”商标的帽子5件、“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帽子25个、“小黄人《神偷奶爸》3D小黄人-2”标识的帽子5件、“小猪佩奇图形”商标的帽子12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4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