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971号
当事人:徐州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彦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MA25YN898X
地 址:徐州市云龙区郭庄公路绿地世纪城一期B#-1-140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徐州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鹏关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其中第十二项货物申报名称为旧钢琴,申报数量为1件,申报规格为“非野生动物产品,钢琴按键是塑料键”,申报价格为CIF15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9706900090,报关单号224820251000155331。经查,第十二项货物的琴键贴面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量为203.2克,进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