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5〕240号
当事人:晋江通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3206843B。地 址:福建省晋江市开元路1号7楼706。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4月1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护板一批,提运单号:80422154064,商品名称护板,商品编码为:7326000000,规格型号为:工业用,用于破碎起防护作用|钢铁制|护板|冲压|无品牌|无型号,申报数量共计765个。经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清单编号为:37232025E091672609、37232025E091672505、37232025E091672501、37232025E091672503、37232025E091672555、37232025E091672521、37232025E091672613、37232025E091672605、37232025E091672663、37232025E091672669、37232025E091672615、37232025E091672611、37232025E091672593、37232025E091672591、37232025E091672603、37232025E091672677、37232025E091672679、37232025E091672675、37232025E091672671、37232025E091672595的共计20个清单,实际数量为200个,多报少出565个。2025年6月24日,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鉴定确认(编号:厦门海关2025年第1号),该批货物实际为军品,系防弹插板,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13.1.1.2项下B类防护装具范围。当事人无证出口军品,上述军品的违法经营额实际为人民币28678.8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移交材料、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授权委托书、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