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楚悦进出口有限公司违规寄递人造石墨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5〕241号
  当事人:厦门楚悦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荣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8W2D1W5R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一里92号30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0日,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陆地港查验科对一票申报出口至哈萨克斯坦的邮件实施查验,邮件号为LK777912025CN,寄件人:Xiamen Chu Yue Import andExport Co Ltd,申报品名:焊接配件。经人工查验,发现寄递物品为人造石墨棒5根。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为人造石墨(99.9441%),属于商务部、工业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列明物项。该票邮件发货人系当事人厦门楚悦进出口有限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上述人造石墨棒5根价值人民币47.58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邮件详情单、物项鉴定报告、订单截图、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2月29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