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5〕16号
当事人:龙岩博奔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1MF4BXM,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55号紫金1号6楼606C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50120250015592812,运抵地区中国香港,成交方式C&F,申报出口:1.海参肽粉,1199盒,59950美元;2.海参能量咖啡,14848盒,178176美元;3.海参胶原蛋白肽粉,10116盒,80928美元;4.海参精华饮,8910盒,71280美元。
经查验,根据申报的规格成分以及商品配料表,第2项商品海参能量咖啡中含有2%肉苁蓉提取物,肉苁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且肉苁蓉提取物不属于除外条款,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现场照片、装箱单、发票、生产合同、生产记录和原料入库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限制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