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5〕239号
当事人:晋江市欧展宏雨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3136287R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刘村西区48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6日,泉州海关刺桐办事处稽查科向当事人晋江市欧展宏雨具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稽查,对当事人出口报关单292120240000726560、310120240518221696、371120240000181723的“境内货源地”申报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稽查发现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上述3票报关单存在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情形,境内货源地申报为福建其他(代码35909),实际应为泉州(代码35059)。当事人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违规。涉及货物价值97125美元(约合人民币689700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查获经过、报关单证、商品账册、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