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11.20”德宏才俊商贸有限公司进口铁精粉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江关缉违字〔2025〕16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2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德宏才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L。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盈江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0日,当事人德宏才俊商贸有限公司从缅甸进口一批铁精粉,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未核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使用过期“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当事人德宏才俊商贸有限公司发现随附单证“自动进口许可证”过期后,于当日主动向盈江海关综合业务科说明了情况。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德宏才俊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已过期“自动进 口许可证”申报进口货物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 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德宏才俊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