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博兴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女式围裙等品牌类型重量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301

  当事人:福建省泉州市天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继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4087185Q  址: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378号灯星运输大厦12

  当事人:厦门博兴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61325P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7D单元之二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912日,福建省泉州市天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博兴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式围裙等一批次,报关单号为370820250000647293,共2项,申报总毛重7072千克,申报总净重6406千克,其中第2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女式围裙,申报净重4896千克,申报商品类型为0(无品牌),申报总价68723.2美元。经海关查验,该票货物实际总毛重8340千克,实际总净重7674千克,第2项货物实际净重6164千克,实际商品类型为3(有品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建省泉州市天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构成重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行为;厦门博兴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构成商品类型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9.1万元。

  2025612日,厦门博兴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过磅单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沧关缉违字﹝2025137号)、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福建省泉州市天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厦门博兴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厦门博兴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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