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栎关缉查字〔2025〕2号

  当事人:宁波瑞亿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GR19R3L;地 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江南村兴江四路20

  当事人:派克捷运国际物流(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张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2B6FX5;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48号(16-9)(集中办公区)

  当事人:嘉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5YGG9U;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00116-3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517813日,宁波瑞亿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亿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310120240518156648310120240516681920,申报商品品名为石墨带和石墨复合板。因石墨带属于管制物项,瑞亿公司提交了贸易国和运抵国均为英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上述2票石墨带总数量为1860千克,总价为FOB8436美元,最终实际贸易国和运抵国均为印度。瑞亿公司在未申领到出口印度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伪报贸易国和运抵国,其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派克捷运国际物流(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公司)在明知瑞亿公司向海关申报的贸易国和运抵国与申领的许可证上的最终目的国不符的情况下,仍为瑞亿公司提供出口代理等服务。

  2024626日,瑞亿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40517479860,申报商品品名为石墨带和石墨板。因石墨带和石墨板属于管制物项,瑞亿公司提交了贸易国和运抵国均为意大利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该票货物中的石墨带和石墨板总数量为1592千克,总价为FOB6704美元,其最终实际贸易国和运抵国均为印度。另查,瑞亿公司在该票中实际出口的石墨带为291千克,实际总价2400美元,为与许可证上的数据保持一致,向海关申报的重量为265千克,总价为2120美元。瑞亿公司在未申领到出口印度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伪报贸易国、运抵国、数量和价格,其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嘉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嘉林公司)在明知瑞亿公司向海关申报的贸易国和运抵国与申领的许可证上的最终目的国不符的情况下,仍为瑞亿公司提供出口代理等服务。

  经海关取样并检测,上述货物所含石墨为天然石墨,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海关计核,上述3票涉案货物价值计人民币10.77万元,瑞亿公司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5326.9元,派克公司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62.06元,嘉林公司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95.74元。

  上述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取样及检测报告、船公司运抵报告、银行结汇、国内采购单据、货运代理发票、核定货物价值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瑞亿公司伪报贸易国、运抵国、数量和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派克公司和嘉林公司在明知申报的贸易国和运抵国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仍为瑞亿公司提供出口代理等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没收宁波瑞亿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5326.9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派克捷运国际物流(宁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2.06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嘉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5.74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海曙支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39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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