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崎关缉查字〔2025〕5号
当事人:厦门凯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05453376L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纺织西路七号(办公楼)306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6月至2025年7月间,当事人分别申报进口润滑油5296千克(331桶/HM-1000)、润滑油480千克(30桶/HN-1000)、润滑油2464千克(154桶/HM-1000)、润滑脂96千克(6桶/3066)、润滑脂1040千克(65桶/L-O-S#1), 原产地中国台湾,报关单371120251000037708、 371120251000051794。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原产地为美国,违法所得人民币2.290966万元。当事人明知海关监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进口货物原产地,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861334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合同、 稽查结论、查获经过、海关核定证明书、扣留决定书及扣留现场笔录、发票、采购单日报表、账务明细、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润滑油7760千克(485桶/HM-1000)、润滑油480千克(30桶/HN-1000)、润滑脂96千克(6桶/3066)、 润滑脂1040千克(65桶/L-O-S#1)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 2.290966万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7.1万元。但鉴于上述润 滑油176千克(11桶/HM-1000)、润滑油320千克(20桶/HN1000)、润滑脂16千克(1桶/3066)已经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 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该货物等值价款共计人民 币7.62103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