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鑫翔惠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旧纯电动轿车违反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323号

  当事人:龙岩鑫翔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权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BW9LD3X2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10号2幢3梯71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启程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向海关申报进口旧纯电动轿车一辆,报关单号370820251000028369,申报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申报总价人民币58550元。经查,上述货物为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当事人退运上述旧纯电动轿车违反了《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缴纳保证金,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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