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查字〔2025〕10号
当事人:泉州万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重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C3RDYW2K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二楼-112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明知俄罗斯牛卡纸的实际商品编码为4804210000,仍委托厦门海峡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伪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进口俄罗斯牛卡纸。经查证,申报进口数量合计682.736吨,涉及060920231092350657等27份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均为4805919000。当事人上述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经海关计核,当事人走私进口上述俄罗斯牛卡纸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2151497元,偷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121560.01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复印件、承诺函、APPM合同、提货通知、收费通知、资金流水等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俄罗斯牛卡纸682.736吨。鉴于货物已经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15149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