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关于福州利伟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违规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不罚决字(20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不予处罚决定书

福关不罚决字20251

当事人:福州利伟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8UARDN8F

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兴业东路33号华科电商大厦121215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5月,当事人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福建公司”签订《熏蒸操作委托协议》,委托中检福建公司对福州口岸出境产品、木质包装,入境装载废旧物品检出有害生物的集装箱进行熏蒸操作。签订《熏蒸操作委托协议》期间中检福建公司派人现场指导当事人共计27柜集装箱的熏蒸作业,当事人支付相关委托费用。当事人存在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疫处理的行为,违反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所列之违法情形。

     以上行为有福州海关询问笔录、福州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复印件、澳甲烷采购发票、出入库记录、出口检疫处理单证、进口检疫处理单证、现场记录本、熏蒸操作委托协议、中检福建公司当事人委托熏蒸操作明细、中检福建公司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复印件、合同解除协议等证据为证。

     鉴于当事人转委托其他当事人进行检疫处理的行为系初次违反,委托实际发生事项仅涉及作业指导和答疑等较少内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后及时解除委托协议予以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攻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公告202521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海关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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