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绍兴虹湾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EM41HG6A
法定代表人:邵欣怡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三楼111-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以9610监管方式经港珠澳大桥海关转关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载货清单编号:5100717184691。经海关查验并清点,发现有891个带有“POP MART”标识的公仔、145支带有“TOM FORD”标识的口红、546个带有“Marshall”标识的耳机、44个带有“Marshall”标识的音箱,以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150元。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带有“POP MART”标识的公仔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OP MART”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0-100202);权利人001德尔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带有“TOM FORD”标识的口红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M FORD”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4-168925);权利人马歇尔扩展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带有“Marshall”标识的耳机、带有“Marshall”标识的音箱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Marshall”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4-178729)。以上权利人均向港珠澳大桥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当事人出口的货物所使用的“POP MART”“TOM FORD”“Marshall”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POP MART”“TOM FORD”“Marshal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境载货清单复印件、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申请书、货物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陈述报告、涉嫌侵权货物清单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891个带有“POP MART”标识的公仔、145支带有“TOM FORD”标识的口红、546个带有“Marshall”标识的耳机、44个带有“Marshall”标识的音箱;
2.科处罚款人民币1129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