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5﹞0453号

  当事人名称:绍兴市易丽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CNNDYY5P

  法定代表人:向晋波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金柯桥大道绍兴世界贸易中心AA1-1904

  2025626日,绍兴市易丽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儿童内裤、挂钟、化纤包等货物(报关单号:296220250000015263)。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BALENCIAGA”商标的人造革包5个,价值人民币100元、“BOSS HUGO BOSS”商标的人造革皮带55条,价值人民币440元、“BURBERRY”商标的人造革包12个,价值人民币240元、“BURBERRY”商标的人造革包4个,价值人民币80元、“cK”商标的皮带配件3000个,价值人民币1500元、“cK”商标的人造革皮带960条,价值人民币7680元、“COACH”商标的人造革包22个,价值人民币440元、“DIOR”商标的人造革包6个,价值人民币120元、“Ferragamo”商标的皮带配件3000个,价值人民币1500元、“GG”商标的皮带配件6000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GG(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320条,价值人民币10560元、“GIORGIO ARMANI”商标的人造革皮带2316条,价值人民币18528元、“GUCCI”商标的皮带配件3200个,价值人民币1600元、“GUCCI”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296条,价值人民币10368元、“GUCCI(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728条,价值人民币13824元、“GUCCI(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56条,价值人民币1248元、“GUCCI(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68条,价值人民币1344元、“GUCCI(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264条,价值人民币2112元、202512183”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320条,价值人民币10560元、“HERMES及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480条,价值人民币3840元、“LV”商标的皮带配件3300个,价值人民币1650元、“LV”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610条,价值人民币12880元、“LV”商标的人造革皮带960条,价值人民币7680元、“MONTBLANC”商标的人造革皮带552条,价值人民币4416元、“Thomas Burberry Monogram”标识的皮带配件9000个,价值人民币4500元、“TOMMY HILFIGER”商标的皮带配件2800个,价值人民币1400元、“TOMMY JEANS及图形”商标的皮带配件3300个,价值人民币1650元、“202512181”标识的皮带配件3400个,价值人民币1700元、“202512182”商标的皮带配件3200个,价值人民币1600元、“202512182”商标的人造革皮带720条,价值人民币5760元、“202512184”标识的人造革皮带240条,价值人民币1920元、“马球标识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420条,价值人民币336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37600元。经联系,巴黎世家、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IORGIO ARMANI S.P.A.、爱马仕国际、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纪梵希有限公司、波罗/劳伦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BALENCIAGA”、“BOSS HUGO BOSS”、“BURBERRY”、“cK”、“COACH”、“DIOR”、“Ferragamo”、“GG”、“GG(图形)”、“GIORGIO ARMANI”、“GUCCI”、“GUCCI(图形)”、“202512183”、“HERMES及图形”、“LV”、“MONTBLANC”、“Thomas Burberry Monogram”、“TOMMY HILFIGER”、“TOMMY JEANS及图形”、“202512182”、“202512185”、“马球标识图形”(海关备案号:T2022-124548、T2020-91535、T2021-104490、T2019-76571、T2023-161159、T2024-168897、T2025-186042、T2022-131857、T2023-143254、T2022-125104、T2022-132381、T2022-140040、T2025-197248、T2019-77759、T2016-45489、T2019-81968、C2019-84832、T2021-100469、T2024-182960、T2021-110397、T2023-159488、T2021-106451)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人造革包、人造革皮带、皮带配件上使用的“BALENCIAGA”“BOSS HUGO BOSS”“BURBERRY”“cK”“COACH”“DIOR”“Ferragamo”“GG”“GG(图形)“GIORGIO ARMANI”“GUCCI”“GUCCI(图形)202512183”、“HERMES及图形”、“LV”、“MONTBLANC”、 “TOMMY HILFIGER”、“TOMMY JEANS及图形”、“202512182”、“马球标识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皮带配件、人造革皮带上使用的“202512184”、“202512181”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202512185”、“TOMMY HILFIGER”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皮带配件上使用的“Thomas Burberry Monogram” ,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另查,当事人曾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甬北关知字﹝20240509号),在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侵权行为,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可以按照一般阶次处罚。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BALENCIAGA”商标的人造革包5个、“BOSS HUGO BOSS”商标的人造革皮带55条、“BURBERRY”商标的人造革包12个、“BURBERRY”商标的人造革包4个、“cK”商标的皮带配件3000个、“cK”商标的人造革皮带960条、“COACH”商标的人造革包22个、“DIOR”商标的人造革包6个、“Ferragamo”商标的皮带配件3000个、“GG”商标的皮带配件6000个、“GG(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320条、“GIORGIO ARMANI”商标的人造革皮带2316条、“GUCCI”商标的皮带配件3200个、“GUCCI”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296条、“GUCCI(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728条、“GUCCI(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56条、“GUCCI(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68条、“GUCCI(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264条、202512183”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320条、“HERMES及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480条、“LV”商标的皮带配件3300个、“LV”商标的人造革皮带1610条、“LV”商标的人造革皮带960条、“MONTBLANC”商标的人造革皮带552条、“Thomas Burberry Monogram”标识的皮带配件9000个、“TOMMY HILFIGER”商标的皮带配件2800个、“TOMMY JEANS及图形”商标的皮带配件3300个、“202512181”标识的皮带配件3400个、“202512182”商标的皮带配件3200个、“202512182”商标的人造革皮带720条、“202512184”标识的人造革皮带240条、“马球标识图形”商标的人造革皮带420条),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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