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蒙发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容面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326号

  当事人:漳州蒙发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HNBF4J

  地  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228号7号厂房4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委托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容面罩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50000602715,共1项。申报商品名称美容面罩,申报商品编码9019101000,申报数量4069个,申报总价262613.2美元。经统计核查发现,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54370999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货值人民币187836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退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出口退税备案表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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