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金水河关缉违字〔2025〕20号)

  一、案件名称: 金平县浩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产地申报不实违规进口干鱿鱼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水河关缉违字〔2025〕20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金平县浩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2R。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金水河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7日,金平县浩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贸易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在报关1票干鱿鱼货物(报关单号861420241000000002,原产地证书编号VN-CN24/08/031658)进口时,由越南出口代理方阮**提供中国报关进口所需要的货物信息、原产地证和水产品检验检疫证等材料给浩宇贸易公司法人张**,张**将收到的货物信息和随附材料发给某公司业务员吴**,吴**根据越南出口代理方提供的资料申报该票干鱿鱼进口。经核查,浩宇贸易公司申报进口的该票报关单提供的原产地证为非越南官方机构签发。因浩宇贸易公司未对该票干鱿鱼货物原产地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了“非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税款计核,该票报关单应缴纳税款150722.46元人民币,已缴纳税款61435.79元人民币,漏缴税款89286.67元人民币。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浩宇贸易公司在申报上述1票干鱿鱼进口的过程中使用非越南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其原产地证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金平县浩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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