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09.17货物藏匿走私邻氯苯腈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丽关查字〔2025〕19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瑞丽市滇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K,海关编码:53******27,法定代表人:杨**。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瑞丽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5年9月18日,瑞丽海关驻弄岛办事处口岸关员对瑞丽市某公司委托瑞丽市滇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出口至缅甸的一票货物(品名:包装饮用水350ml*1*24瓶)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夹藏有邻氯苯腈净重9000kg。出口缅甸的邻氯苯腈属于《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瑞丽市滇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报关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货物品名、重量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案发后,瑞丽市滇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瑞丽市滇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 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瑞丽市滇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 80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