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1号
当事人:义乌市福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7H9TLH6J,海关编码:3318W60071,单位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96号1栋1号1楼(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方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义乌市福腾物流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一票核放单 Z2923E251015000000000121,绑定核注清单QD292325E000025560。2025年10月17日,经查验,发现实际装货为核注清单QD292325E000025525、 QD292325E000025599、QD292325E000025551、 QD292325E000025528、QD292325E000025398、 QD292325E000025561、QD292325E000025563等共计1071单申报清单的商品,品名206项,数量1519件,货值89.47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案件线索移交单;2、检查记录单;3、特殊区域核放单;4、查问笔录;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保税核注清单;7、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福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保税货物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