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深圳市润泽富泉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5〕00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050

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润泽富泉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421096902P

法定代表人:徐鹏

住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德社区吓坑屋头岭工业区10B101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欣扬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6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数据线等,出口报关单号292120250000705157。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Apple logo”商标的数据线8100件、手机包装盒1800件,标有“GUCCI”商标的包1000个,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包1656个、帽子680件,标有“CHANEL”商标的包162个,标有“BURBERRY”商标的帽子804件,货值人民币271564元。

    对于上述货物,“Apple logo”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GUCCI”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LOUIS VUITTON”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CHANEL”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BURBERRY”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8100件数据线、1800件手机包装盒上使用的“Apple logo”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Apple logo”商标相同,1000个包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1656个包、680件帽子上使用的“LOUIS VUITTON”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LOUIS VUITTON”商标相同, 162个包上使用的“CHANEL”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CHANEL”商标相同,804件帽子上使用的“BURBERR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BURBERRY”商标相同,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357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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