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阿尔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纸盒价格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6号
当事人:漳州阿尔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成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2Y9PXM9H
地  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华隆鑫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6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371120250000372112、371120250000378548、371120250000385101、371120250000392398、371120250000399898、371120250000408238,申报品名均为纸盒,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819100000,申报单价分别为0.5167美元/个、0.5502美元/个、0.6822美元/个、1.5131美元/个、0.9497美元/个、1.8152美元/个,申报总价分别为102168.1美元、195111.03美元、141520.11美元、775623.56美元、514087.85美元、534120.61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单价分别为0.1412美元/个、0.1253美元/个、0.1462美元/个、0.1382美元/个、0.1229美元/个、0.122美元/个,实际总价分别为27910.46美元、44437.75美元、30317.67美元、70842.25美元、66544.23美元、35901.27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出口退税备案表、未退税证明、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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