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17号
当事人:湖州山盟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东衡村东衡众创园2期14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沈宝凤
海关代码:33059629CZ
当事人委托大连中驰供应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4日、9月5日向海关申报从越南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黑胡桃木板材两批次共177.5立方米,申报价格共计C&F1952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07993090,进口关税率0,进口增值税率13%,进口报关单号090820251000101971、090820251000103195。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黑胡桃木板材240立方米,价值C&F264000美元。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135916.08元,应纳税额人民币245724.8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3990.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