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彭艺石业有限公司出口木质棺木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6〕13号
  当事人:惠安彭艺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36941G。地址:崇武镇溪底村。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单号为425820240001235364的报关单上申报境内货源地为山东其他(代码37909),实际境内货源地为菏泽(代码37169);于2024年11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单号为425820240001342913的报关单上申报境内货源地为青岛其他(代码37029),实际境内货源地为即墨(代码37289)。当事人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的行为系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稽查结论、报关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1月19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