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5号
当事人:赣州摩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罗洁
海关代码:3607360009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上海同鑫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刚果民主共和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22项申报离心泵2台,申报价格FOB2113.1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1370999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2769540。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转速2900r/min、液体接触面材质为氟塑料的氟塑料合金磁力泵,应归入商品编号8413709980项下,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
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5164.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3日
